河北省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文件依據】? 為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管理建筑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決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21〕13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冀政辦字〔2022〕5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活動(以下簡稱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組織實施,對各地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遵循原則】? 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計分規則】?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信息采用百分制計分,由企業基本信息(60分)、良好信息(20分)、不良信息(20分)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
基本信息是指注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等(60分)。 良好信息包括建筑行業省級以上表彰獎勵信息(15分)、企業納稅信用級別信息A、B級(5分)。 不良信息包括企業納稅信用級別信息C、D級及建筑活動中受到的各類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等信息(20分),具體見“信用評價計分標準表”。
第六條【錄入分工】?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企業基本信息中的基礎信息、省外的工程業績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信息。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采集企業工程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信息。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條【賦分原則】? 信用評價分值按本辦法附表中明確的賦分分值計算,其中,良好信息按項加分至該項最高分為止;不良信息按項扣除相應分值,扣完為止;被列入建筑市場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信用分值歸零。
第八條【信用分級】? 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根據信用分級分為守信類A級、一般失信類B級、嚴重失信類C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D級四級,其中A級分為A1、A2。
對評價計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且一年內無失信信息、“納稅信用A級”的為A1; 對評價計分60分(含60分)至85分的,且一年內無失信信息、“納稅信用A級或B級”的為A2; 對同一年度內失信信息小于等于5條的為B級; 對同一年度失信信息大于5條的為C級; 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且未移出的,無分值為D級。
第九條【分級監管】??實施信用等級差異化監管。
對信用評級為A級(A1)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鼓勵給予優先辦理; 對信用評級為A級(A2)、B級的在日常監管中保持常規抽查頻次和比例; 對信用評級為C級的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 對信用評價為D級的在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大幅提高和增加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限制參與招投標、評獎評優等活動。
第十條【使用原則】? 對最高限價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在評標過程中可不使用信用評價得分。
第十一條【企業申訴】? 按“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建筑施工企業對錄入評價計分系統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錄入該信息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條【辦法調整】?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對信用評價和結果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建筑市場主體信用及市場秩序規范情況,適時調整信用評價計分標準,依法平等保障各類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責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管理人員在實施評價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日起實施。